女子用手机录像订立遗嘱引纠纷!铅山县人民法院:缺少两名见证人 录像遗嘱不具法律效力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4:15:00    

铅山县一女子生前用手机录了一段遗嘱,过世后,“一家人”却因为这份遗嘱,闹上法庭。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录音录像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继承人胡某(女)生前以手机录制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应属无效,遂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与陈某育有两名子女,两人离婚时约定子女由陈某抚养,胡某名下房产归其本人所有。2022年,胡某在生前独自用手机录制了一段遗嘱录像,口述表示其名下的财产均归两名子女所有。由于当时两名子女尚未成年,胡某去世后,陈某作为两名子女的监护人,认为应当按照胡某的遗嘱意愿,让两名子女继承胡某的财产。

  然而,胡某的父母对陈某的主张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并单方占有了遗产中的黄金首饰280克,阻碍陈某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双方在沟通协商未果后,陈某将胡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胡某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并按照遗嘱内容让两名子女继承胡某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按照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胡某的遗嘱录音录像系在私密环境下通过手机录制,录像中只有胡某一人,未有见证人,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胡某的录音录像遗嘱无效,最终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录音录像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在录制过程中,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不能由他人代为表达。”承办法官介绍,录制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清晰地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即按照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进行陈述,最好能念出身份证号码,以便确认身份。在记录姓名时,应按照一定顺序依次进行,确保陈述的清晰和真实性。记录肖像时,录像镜头应对焦准确,画面不能模糊,应同时呈现上半身和全身影像,特别是脸部图像必须清晰。

  此外,法官特别指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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