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4月29日,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2025年主要工作安排。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9154件,其中一审新收行政案件12577件,审结12219件。2024年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77天,比2023年减少了1.91天。全省2年以上长期未结行政案件全部清零。
2024年,四川法院持续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一审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600余件,其中撤销行政行为569件,直接变更行政行为53件,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履行招商引资等行政协议157件,判决行政机关赔偿237件,依法对违法行政行为亮“红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6.57%,创历年新高。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四川高院还公布了离异妇女应该获得土地补偿款、被打后拽住打人者反而被行拘被认定为处罚不当等一批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1】在厂区使用未检验的叉车被罚18万
法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023年10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有正在运转但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但未造成相关后果。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某建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法,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变更处罚种类为警告。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材公司虽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8万元的罚款金额虽然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但与违法情节不符,明显畸重,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遂积极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调减为5万元,并依法作出行政调解书。某建材公司在约定期间内主动缴清罚款。
【案例2】离异妇女不能获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法院:有悖法律和常识
1998年,蒋某因婚姻从甲区某村迁入丈夫叶某所在的乙区某村,户籍一并迁入,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0年离婚后,蒋某将户籍继续留在乙区某村并外出务工。2008年,乙区政府对蒋某所在的乙区某村的集体土地全部实施征收。次年,乙区政府给蒋某办理了“农转非”手续,但以已离异为由未对蒋某履行社保、住房等安置补偿职责。之后,蒋某原所在的甲区某村的集体土地被甲区政府全部征收,亦未对其安置补偿。蒋某要求乙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区政府履行购买养老保险、补偿损失、安置住房,支付过渡费等安置补偿职责。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区政府参照蒋某同批次、同年龄征地人员标准,逐月给蒋某发放养老待遇直至死亡,并向蒋某交付安置房一套,支付蒋某各项补偿费用若干万元。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某因婚姻已成为乙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因离异重新成为甲区某村成员,乙区政府在征收乙区某村集体土地时,依法应当履行对蒋某的安置补偿职责,否则将导致蒋某因征收而丧失土地等生产资料时得不到任何安置补偿,有悖法律和常识。
【案例3】被打后拽住打人者反而被行拘?
法院:处罚不当 该行为不构成违法
2023年6月12日22时许,叶某某和钟某某以彭某停车过程中差点撞到其二人为由,与彭某及同车朋友理论,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在此过程中,叶某某首先采取用手打彭某脸部、用脚踢彭某肚子等方式对彭某进行殴打。在叶某某殴打彭某期间,彭某始终未对叶某某实施殴打,仅抓扯了叶某某的衣物或头发。与彭某同行的朋友见状立即报警,并将报警情况告知了彭某。
此后,打人者叶某某将彭某推开并准备离开时,彭某用手抓住叶某某头发不让其离开,以便等待警察处置。叶某某为挣脱,采取了用手挠抓、用手机砸的方式继续对彭某进行殴打。某县公安局经立案调查,对被打者彭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对打人者叶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彭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事件是叶某某不满彭某停车差点撞到其与朋友而发生;彭某在全过程均未殴打叶某某,仅在被殴打时以及在知晓朋友已经报警、叶某某准备离开时抓拽叶某某头发,该行为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某县公安局认定彭某的行为违法并予以处罚不当。在公权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人逃逸,以保障后续追责。法院主动与某县公安局进行沟通后,督促该局主动撤销对彭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彭某遂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