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的特点包括: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转移占有:
  • “抵押可售”指的是 在建工程抵押,但允许预售的状态。具体来说,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需要资金,可能会将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然而,这并不影响商品房的预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
  • 抵押范围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未得到清偿时,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金可以用于清偿的债权总额。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主债权:这是抵押权所直接担保的债权,即债权人因债务关系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利息: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债务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因债务未按时履行而产生的迟延利息。违约金
  • 贷款抵押权证是指 抵押财产他项权证书,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人时,由登记机构出具的抵押权人享有该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证明。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拿到抵押权证。这个证书在贷款过程中非常重要,因为它证明了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
  •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为标的,分别向多名债权人设定抵押,使得该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法律允许重复抵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其权利人所能够控制的仅仅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由于抵押物的价值是可以被分割的,因此在分割后的价值基础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权利顺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