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 不算出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女职工按照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不再另外计算工资。
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女职工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因此,产假期间女职工不需要出勤,而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